敏成健康(4431)公告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之現金增資(7/12日股價26.95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7/12 發言時間 17:15:23
發言人 林芳萸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4631317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之現金增資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7/12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躍獅健康(股)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權
2.事實發生日:113/7/12~113/7/12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保留發行股數10%,計600,000股供員工認購;發行股數90%,共計5,400,000股,由原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本公司得按持股比例100%認購5,400,000股。
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本次現金增資,本公司欲認購2,100,000股,交易總金額為21,000,000元,並放棄原股東可認購新股3,300,000股。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躍獅健康(股)公司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增資作業時程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26.91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股權:100%
累積投資金額:230,000仟元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例:85.41%
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88.01%
營運資金:72,086仟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長期股權投資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3年7月12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3年7月12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正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張友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全聯會一字第1130000005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不適用
27.資金來源: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1.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於該公司113年6月21日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2.本公司於113年7月12日董事會決議參與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現金增資2,100,000股,金額合計21,000,000元。放棄認購之3,300,000股,為使本公司全體股東共享躍獅公司經營成果,將由本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每仟股可認購躍獅公司90.323股。本公司股東放棄認購之股份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依躍獅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躍獅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特定人認購不足者,授權董事長於1,000,000股內由本公司認購之。
3.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後,流通在外股數將自6,034,951股增加至12,034,951股,本公司持有躍獅健康(股)公司普通股將自6,034,951股增加為8,134,951股,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約67.59%。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係因子公司躍獅健康(股)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10%由員工認購;又本公司放棄可認購新股計3,300,000股所致。
4.依經濟部84年4月29日商207018號函規定本次躍獅健康(股)公司現金增資全體敏成健康科技(股)公司股東以特定人身份認購, 若欲放棄認購權利亦不得將認購權利移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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