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隼(4771)公告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10/9日股價222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10/09 發言時間 15:29:34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10/09
2.公司名稱: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6159號函及112年12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6209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1).江蘇視准為貴公司中國市場重要運營子公司,為保障股東權益,貴公司承諾,將於公司章程增訂:「若欲對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Green Wealth Investments Limited、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降低持股比率,須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會同意,始得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通過。
(2).本公司黃修權董事長承諾,本公司或子公司倘因申請初次上市暨辦理初次上市前之現金增資違反中國證監會發布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而遭受裁罰,黃修權董事長願無條件承擔本公司及子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6.因應措施:
後續執行情形:
(1).業於113年5月29日經113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修改本公司章程案。
(2).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並無違反中國證監會發布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而遭受裁罰之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