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後遺症》嚴重長新冠 (long COVID) 會是一種「殘疾」嗎?

全世界有 10 億人患有所謂的「殘疾」,但在當大流行病的發生,這族群的人往往被忽視。有身體和認知障礙的人,包括那些外表看不出來的「隱形」殘疾人士,由於他們先前所處的醫療條件或社會環境,受到 COVID-19 傷害的風險非常地高,因此受到的衝擊也更高,在英國,日常功能受殘疾影響者,死於 COVID-19 的可能性比平常人高達三倍

而在 COVID-19 疫情後,又出現了另一種嚴重影響日常功能的狀況 ─「長新冠」(long COVID),這是感染 COVID-19 的康復者在急性病毒感染消退後,其症狀持續存在,包括疲勞、認知症狀 (如注意力難以集中、記憶力減退),以及感官變化 (如永久性喪失嗅覺或味覺)。在生理上,病毒可能導致四肢損傷 (如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截肢)、多器官損傷 (如造成需要透析或移植的慢性腎臟疾病)、呼吸系統併發症和持續的運動後症狀。這些症狀可以是獨立存在或是多項並存的,儘管它們的嚴重程度不同,但許多都極大地影響了人們的福祉和生活計畫。

據估計,截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全球 5.62 億感染 COVID-19 的人中至少有 1650 萬人可能患有長新冠。目前認為長新冠可能是一種潛在的致殘狀況,但這須由臨床診斷標準界定,並得到持續的臨床研究支持。然而此狀況若是獲認定,殘疾人士族群將因為疫情所擴大,這也就必須重新加強國家的義務,為其他殘疾人士擴展和擴大支持性基礎設施和政策。

對於長新冠的定義,不能單只是醫學上的文字說明,更要有明確的診斷標準及護理、法律等配套措施,因為受影響的人可能需要持續的醫療和相關護理,以保持/恢復其器官功能,這些都必須要有政策的參與,換言之,也就是需要國家的干預,包括是否有帶薪假等問題。如同殘疾,這不僅僅是一種醫學現象,也是一種社會現象。

由於長新冠的症狀表現形式很多,若沒有明確的診斷標準或生物標標記,可能使患者更難提出他們可列為殘疾人士的證明,例如《美國殘疾人法修正案》也要求人們在要求獲得住宿權之前證明其資格。這意味著殘疾必須得到法院的承認,而不是以個人自我報告的生活自主能力受限為依據。

澳洲在今年 9 月提出可能考慮承認長新冠為一種殘疾。認可、尊重、獲得護理,以及調整我們的社會規範和基礎設施,長期以來一直是推動殘疾人士福利者的要求,而這些訴求,現在也因為長新冠現象而更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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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BMJ、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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