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1752)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12/28日股價38.7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2/28 發言時間 17:41:02
發言人 蔡文泳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分機2286
主旨: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2/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0/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證書號:I342212)乙事,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與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玖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本公司應回收及銷毀變更仿單前銷售之「嘔克朗注射劑」。
(3)訴訟費用由本公司等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4)原告就判決給付金額得供擔保後為假執行;但本公司及負責人得反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將依法提出上訴,因該判決尚未確定,故難以評估該案對於本公司財務與業務影響。
(2)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已於110年1月6日核准本公司之「嘔克朗注射劑」變更仿單,變更後之藥品經法院判決並無侵害專利,故本公司之業務應不致於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就智慧法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本公司預計將依法提起上訴。
(2)就智慧法院第一審判決給付金額,本公司將評估是否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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