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捷幹細胞(4724)公告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3/18日股價18.4元)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4/03/18 發言時間 18:57:15
發言人 蔡建芳 發言人職稱 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89787777
主旨: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4/03/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3/18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7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及114年1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195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3月20日在案。
(2)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經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6741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發行人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註2)/365】
註1: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之。
(2)承諾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7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及114年1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195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3月20日在案。
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經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後,本公司於114年3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自接獲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人,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
若因撤銷現金增資案,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宣昶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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