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登-KY(4190)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修正為 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暨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6/17股價24.6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17 發言時間 16:32:03
發言人 陳佳琦 發言人職稱 集團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2922999
主旨:公告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修正為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暨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6/17
2.公司名稱:佐登妮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發行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計新台幣柒億元整,茲因本公司發行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故依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遂將本公司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修改為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並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
6.因應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A.修正前條文:
(1)發行轉換辦法標題:
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一、債券名稱:
佐登妮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3)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公司債為無擔保債券,惟如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或私募其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或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本轉換公司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或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B.修正後條文:
(1)發行轉換辦法標題:
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一、債券名稱:
佐登妮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3)七、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證銀行(以下簡稱「保證銀行」)。保證期間自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依本辦法所定應付本息完全清償之日止,保證範圍包括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本金餘額及債權人應計付之利息補償金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二)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付款,應於保證期間內向受託人提出請求,受託人接獲請求後應通知保證銀行請求全部金額,保證銀行將於接獲受託人依本轉換公司債規定請求付款之通知後十四個營業日內付款予受託人。
(三)在保證期間,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或違反與受託人簽訂之受託契約,或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足以影響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保證銀行給付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款項時,應由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簽署切結書,切結其對經保證銀行保證之本轉換公司債債權已全數自保證銀行受償,並不得再對保證銀行請求履行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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