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今日針對AOP已經開出發票要求支付 提出聲明
日期 : 2020/10/28
作者 : 陳曼林(生技投資第一站)
有關AOP在台代理人郭厚志先生廣發AOP官網BESREMi® (P1101) 新聞乙事,因其內容諸多不實,藥華藥茲澄清如下:
一、P1101為藥華藥發明並擁有其專利 藥華藥P1101藥品發明的專利編號: 專利號碼 US 8,143,214 (申請日: 2008.8.15)
藥華藥再次強調,P1101 為藥華藥發明並擁有其專利,AOP Orphan於2009年9月僅取得藥華藥在歐洲骨髓增生性腫瘤 (MPN) 的授權,負責完成藥華藥專利藥品的臨床試驗,包含第I/II 階段及第 III 階段臨床研究,以證實P1101在 PV 患者上的應用,並且遞交藥品文件。然而,整個P1101的藥品研發及生產品質認證均為藥華藥完成並提供資料。AOP取得歐洲藥物管理局之核准實為雙方密切合作之結果,如發生送件延誤以及藥品供應無法即時給病人乃雙方共同的責任。因AOP獲仲裁判斷乙事,藥華藥不排除對AOP提出相對遲延的賠償。
藥華藥衷心希望AOP認同P1101是台灣藥華藥團隊發明的新藥。
二、針對AOP稱:「我們已寄發帳單,要求藥華藥支付上開款項」公司回覆如下:
仲裁金額為不確定,沒有認列問題。按國際仲裁案的通例,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得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簡稱撤仲) 歷程總需至少3年半,故仲裁金額不確定,沒有認列問題。
再者,AOP如欲在台執行ICC仲裁判斷,因ICC仲裁判斷為一外國仲裁判斷,AOP應先依我國仲裁法第47條,向法院聲請裁定承認ICC仲裁判斷。相關法院裁定可提起抗告、再抗告等以為救濟。若要強制執行,藥華藥法務長經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確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後才能執行。該給付流程曠日費時且金額不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