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確認東洋Risperidone PLGA委託開發合約效力一案三審發回更審 晟德(4123)深感遺憾、不解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一、二審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嗣後經東洋上訴,今日(110年5月24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理由後,將於更審程序更加詳細說明;本判決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

本公司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除深耕兒童與老人用藥市場外,看準內服液給藥方便及高順服性等特性,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科領域,策略性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及巴金森氏症等用藥並將其視為有機成長引擎,期待以擅長之水劑劑型與過去以錠劑為主的國際藥廠做出差異化。本公司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於民國94年率先上市,成為中樞神經用藥佈局中的先鋒產品;除水劑劑型外,晟德也致力於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滿足不同之病患需求,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包覆Risperidone且具有14天長效功能之微球凍乾粉針。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開發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簽約後,晟德即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依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開發費用,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然東洋不僅屢屢拖延研發進度、未交付最終量產規格製造報告亦沒有按約完成最後的技術移轉,更於105年對外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捍衛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今台灣最高法院於三審判決發回。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一、二審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嗣後經東洋上訴,今日(110年5月24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研究判決理由後,將於更審程序更加詳細說明;本判決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

本公司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除深耕兒童與老人用藥市場外,看準內服液給藥方便及高順服性等特性,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科領域,策略性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及巴金森氏症等用藥並將其視為有機成長引擎,期待以擅長之水劑劑型與過去以錠劑為主的國際藥廠做出差異化。本公司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於民國94年率先上市,成為中樞神經用藥佈局中的先鋒產品;除水劑劑型外,晟德也致力於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滿足不同之病患需求,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包覆Risperidone且具有14天長效功能之微球凍乾粉針。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開發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簽約後,晟德即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依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開發費用,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然東洋不僅屢屢拖延研發進度、未交付最終量產規格製造報告亦沒有按約完成最後的技術移轉,更於105年對外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捍衛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今台灣最高法院於三審判決發回。

本案中由雙方簽訂之委任開發協議,其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且東洋公司亦確實收受本公司支付之契約款項。本公司對此三審判決深感遺憾與不解,嗣後將於更審程序更加詳細說明,以維護本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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