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隼(4771)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1/05/05 發言時間 18:45:05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符合條款  第 1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5/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5/0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4,83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86,12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7,02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3,14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6,42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銀行背書保證額度續約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65,654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652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債務清償完畢
(2)日期:依合約規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712,07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3,14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9.8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8.9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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