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麗-KY(6431)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序號 6 發言日期 112/03/24 發言時間 19:32:02
發言人 劉豐嘉 發言人職稱 財務部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78779
主旨: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符合條款  第 23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2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24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台灣光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直接持有100%股權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01,821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31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31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周轉及短期融通使用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0,84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458
5.計息方式:年利率2%
6.還款之:
(1)條件:可提前或到期償還
(2)日期:不適用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9,9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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