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4129)公告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聯合四,代碼:4129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2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12/25日股價88.5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12/25 發言時間 16:33:36
發言人 林延生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929-4567#1101
主旨:公告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聯合四,代碼:4129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2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2/12/25

說明
內容:依聯合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1月18日至113年02月16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112年8月3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15年4月2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三、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1)、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月18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月18日至113年2月16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2月16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2月19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3年2月23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請債權持有人檢附集保存摺、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至原交易證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收回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3年1月18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月17日)起至屆滿日113年2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2月15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贖回手續。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2月2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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