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萬林-創(6645)公告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4/10日股價39.4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10 發言時間 14:45:27
發言人 楊文明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76888
主旨: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10
2.公司名稱: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609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1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一、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以下事項:
1.公司持續開發基因及代謝體檢測分析服務,請說明關鍵核心技術、同業競爭、未來發展策略暨風險因應措施。
2.最近二年度受惠新冠疫情試劑及檢測收入顯著成長,公司始轉虧為盈,惟疫情趨緩,請說明未來如何維持營運動能?
3.進貨集中於前兩大供應商之合理性、必要性、營運風險及因應措施。
二、本公司兼任員工之董事、經理人暨核心技術人員於上市買賣開始日前已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於達可執行轉換權利並行使轉換之普通股,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五規定提交集中保管。
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公司,並未被要求獲利之上市條件,所營具有相當之風險性,僅限符合資格之合格投資人買賣,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及「本公司於掛牌上市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如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終止委任關係時,應於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委任其他證券承銷商繼任。
四、公司承諾於上市後次一年度之三個會計年度,於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以書面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五、承諾非經股東會不得處分對康臨生技、元萃數據科技、Gene On Link LLC及健安聯醫事檢驗所之投資。
六、法人董事高譽企業之負責人承諾於股票保管期間不得移轉該法人及公司股份。
6.因應措施:
一、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
二、本公司兼任員工之董事、經理人暨核心技術人員於113年3月8日有行使認股權,各該人員已將認購之股份送交強制集保。
三、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註明;另本公司亦已依承諾事項與主辦證券承銷商簽立證券法規遵循輔導契約。
四、已依承諾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簽立內控專案審查報告契約。
五、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並無處分上述被投資公司股權之情事。
六、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法人董事之負責人並無處分上述被投資公司股權之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即分享

你可能感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