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登-KY(4190)公告董事會決議10/09~12/08買回本公司股份200萬股價格35.00~72.00元(10/8日股價49.75元)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10/08 發言時間 16:59:56
發言人 陳佳琦 發言人職稱 佐登妮絲集團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292299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符合條款 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66,702,14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0/09~113/12/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7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第五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
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
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
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
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並呈報董
事會核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
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
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
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
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
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轉讓時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訂定日期民國113年10月8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是,已聲明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統一綜合證券評估其買回股份價格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