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與東洋(4105): 晟德要求東洋完成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受託開發 二審勝訴
晟德與東洋之間有兩件訴訟,一件是晟德告東洋有關簽訂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今天二審晟德贏了,另一件是東洋告晟德董事長林榮錦違法授權予Inopha AG公司之官司,二審現由高院審查中,5/27日將宣判。
以下為晟德告東洋有關簽訂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
晟德: 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簽署之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判決晟德勝訴-晟德擁有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產品之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東洋: 表示簽訂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前,東洋即已獨立研發Risperidone藥品,時任東洋董事長之林榮錦明知此情,卻以不實訊息誤導董事會決議通過受晟德公司委託開發Risperidone藥品,甚且未於董事會討論決議過程依法迴避,復指使無權代表公司之人簽署上開「委任開發協議」書。
東洋表示將於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後,酌情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Genet 建議: 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的14天長效藥物,深具市場潛力。晟德稱有產品權利,但也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無論最終產品權利屬誰,東洋擁有全球最優的微球量產技術,所以相信雙方的股東都會希望基於商業利益應該坐下來談及早搶入市場,成就雙贏的局面,否則一直拖下去雙方都是"零","零"就是雙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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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晟德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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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領域,確立為兒童用藥外的開發重點,主要因口服液劑的高順服性,非常適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藥市場,且與國際藥廠以錠劑為主的走向做出差異化。 本公司的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4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今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仍判決本公司勝訴。 對於再度獲得勝訴,本公司感謝司法捍衛契約精神、還原事實真相。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開發之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本公司在此嚴正要求東洋恪守誠信,忠實履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