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 與AOP間仲裁案: 要求藥華藥支付AOP 1.42億歐元比原要求低 藥華藥將再協商仲裁結果

藥華藥今日宣布有關其與AOP(下稱AOP)間之仲裁案,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之最終仲裁判斷。

今晚8:30 藥華藥在櫃買中心記者會,投資人來的比記者多很多,且對公司提出不少建議 (後續報導)

藥華藥與 AOP 於2009 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

1. 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

AOP於2018年4月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如下:

1. 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2. 藥華藥應支付AOP 142,221,201歐元 (1.42億歐元約48億台幣),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3. 藥華藥應支付AOP仲裁費用1,353,976.63歐元(135萬歐元約4600萬台幣)。該仲裁費用係依AOP負擔四成,藥華藥負擔六成比例計算得出。

4. 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4.81億歐元)係指稱藥華藥有四項遲延,總計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藥華藥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藥華藥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系爭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然仲裁判斷認定系爭合約仍然有效藥華藥深感遺憾。

依仲裁判斷認定之事實,基於系爭合約,前述AOP要求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 (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依照系爭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藥華藥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藥華藥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之策略,故本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之影響尚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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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華醫藥: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446) 是由一群從事新藥研發的歸國學人所創設,成立於2003年10月。公司以原創性長效型蛋白質藥物研發PEG技術平台及高難度小分子合成藥物技術等為基礎,配合跨國研發合作的模式,製造出更優質的一系列突破性新藥產品,幫助病患對抗血液腫瘤、慢性肝炎,以及某些嚴重的癌症。同時是以台灣為基地從事新藥創新發明、試驗發展、生產製造,進而行銷世界的全方位藥廠。更多的介紹請連結公司官 http://www.pharmaessent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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