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林榮錦對東洋民事提出五點聲明

針對林榮錦先生日前對東洋公司、蕭英鈞、林金榮、胡宇方等人提告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本律師謹代林先生鄭重聲明如下:「

一、 本次訴訟乃起因於東洋公司於本人刑事訴訟 二審改判無罪之前,企圖影響司法先後三次派任該公司資深法務協理林金榮律師、副總經理胡宇方代表東洋公司至德國私自與東洋 公司一直主張是所謂共犯的Denis Opitz見面不但威脅、要求 Denis不得將其等私下會面之情形告知任何在台灣所委任律師, 甚至以高達新台幣 7億元之鉅額款項做為籌碼,利誘、要求Denis提供可用以於刑案中追訴本人之證據作為交換,企圖 以 不當黑手影響司法審判,為確保本人受公平審判之權益受到保障,方提起訴訟 絕 非東洋公司日前 操弄媒體所發布係為所謂學名藥轉讓案件云云,必須嚴正指明 。

二、 東洋公司在本件民事訴訟已明白承認確實以刑案中所涉及瑞士監管帳戶中高達歐元 1,951萬餘元(將近新台幣 7億元!)之鉅額款項做為籌碼,由 林金榮 、 胡宇方二人 代表東洋公司提出經過東洋公司 內部簽核通過、並以東洋 公司 為主體之所謂『諒解備忘錄』, 不當要求Denis提供證據作為交換 此 7億元款項 不僅 在本件已 被法院列為不爭執事項 ,本次 法院 判決書更已 明白記載 『 可知東洋公司有與 Denis論及由 Denis提供系爭刑事案件關於原告犯罪之證明文件或記錄予東洋公司,並由東洋公司為金錢給付等事實 』 (判決書第 8頁) 。

三、 東洋公司 在本件 訴訟中, 之所以會被法院認定前開事實,乃因為依法院要求提出經時任總經理蕭英鈞簽核之林金榮、胡宇方在 107、 108年間共三次前往德國的出差報告單,出差報告單上已經 清楚記載對於 其等私下與 Denis會面之內容 ,會 在日後 當面向 蕭英鈞 報告 ,再再可見東洋竟從時任總經理開始簽核通過提出如此不堪、以金錢交換證據的備忘錄,企圖以當時將近新台幣 7億元之鉅款進行私下操作、將黑手伸入訴訟,影響司法廉潔與公正性。 本人鄭重呼籲 東洋公司 林全董事長 及所有獨立董事 應本於台北地院本次判決書認定之事實,徹底調查:何以東洋公司向認為 瑞士監管帳戶內款項均屬於東洋公司之資產到底是 何人批准動用該監管帳戶內高達7億元之款項去作為交換證據提出的條件並 操弄司法 以回 復公司治理之正途 。

四、 本人也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 主動介入調查。東洋公司向來認為這 7億元屬於 公司 重大 資產,其 動用程序 何以 如此草率 簡單一紙備忘錄即可將 7億元款項 作為利誘他人提出 證據 操弄司法的籌碼 東洋公司之內控機制顯然已經完全失靈 更彰顯 東洋公司此等只欲透過司法手段追殺而對於公司股東利益不管不顧、視公司治理如敝屣 、更將司法置於手掌間玩弄之行為,洵非足取。

五、 最後,台北地院雖然認定東洋公司有用金錢給付款項用以交換 Denis提出證據,但因為最後 Denis並未提出證據,且本人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非法律保護之權利判決本人敗訴。但重點顯然不是 Denis有無提出證據,重點在:法院可以容忍訴訟當事人用高達 7億元之金錢交換證據提出嗎? 答案當然是『零容忍』。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否傳達 給 社會大眾:對於訴訟當事人用高額金錢交換證據提出的手段,因為你沒有權利受損,所以法院不會給予譴責? 恐非正確。 東洋公司、蕭英鈞等人所為致本人 權利受損事小,然其等行為侵害公司良善治理及司法廉潔與公正性乃茲事體大, 本人定會上訴 ,持續捍衛 司法廉潔性及本人受公平審判應有之一切權利 。 不容正義盡成灰 」

延伸閱讀:東洋(4105)對林榮錦民事案 企盼還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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