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藥華藥(6446)新聞稿與公告: 【藥華藥】請求向AOP賠償獲國際仲裁院部分裁決AOP勝 但藥華藥【應賠償給AOP的金額未定】,只先支付仲裁開支等約150萬歐元。(2/17日股價771元)
藥華藥(6446)今(17)日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宣布其以歐洲通路商 AOP違約而向國際商會(ICC)提請仲裁賠償一案,接獲部分仲裁判斷(Partial Final Award) 。

因AOP違反與藥華藥授權合約之約定,遲延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嚴重拖延藥華藥原訂就自創生物新藥P1101 申請美國藥證之時程,且AOP未依約啟動他項適應症之臨床試驗等違約情節,致藥華藥受有損失,基於維護公司股東權益,藥華藥依董事會決議,於2020年以AOP 為相對人向國際商會提請仲裁請求賠償。藥華藥於2025年2月17日經委任律師通知,接獲ICC 之部分仲裁判斷如下:
由於許多賠償尚未裁決,靜待最終結果。(延伸閱讀: 《官司》AOP新聞稿: 國際商會仲裁院在有關藥華藥新藥 BESREMi® (Ropeginterferon alfa-2b) 部分最終裁決 【裁定 AOP Health 勝訴但仲裁庭尚未就這些索賠的數額作出裁決】)
a. 關於遲延美國藥證的送件,AOP遲延超過六個月,惟因未建立因果關係,故駁回我方(藥華藥)損害賠償的請求。
b. 關於我方主張產品價格補償之部分,仲裁庭保留此一決定。
c. 保留關於我方主張尚未支付貨款的決定
d. 保留關於我方主張尚未支付權利金的決定。
e. 關於 AOP 主張5個月之遲延
i. 關於 AOP 主張我方遲延歐洲藥證5個月,仲裁庭認為我方(藥華藥)應負遲延責任。
ii.保留賠償額多寡的決定
f.關於 AOP 主張4.5個月之遲延:
i.針對AOP主張我方違約未即時依據2018年8月14日及2018年10月22日之訂單供貨,仲裁庭認為我方(藥華藥)應負遲延賠償責任。
ii. 保留賠償額多寡的決定
g.保留關於 AOP對於產品價格下調的請求
h. 關於AOP 請求對於過往臨床藥物價格的調整,本公司應支付AOP 209,036.48歐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以基礎利率加上5%,最高不超過6%之年息。
i. 針對前次仲裁,本公司應支付1,353,976.03 歐元及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基礎利率加上5%,最高不超過6%之年息。
j.保留決定仲裁費用及利息
k. 其餘請求,包括 AOP 主張關於公司使用AOP 臨床數據申請美國藥證、及本公司於歐洲供貨不穩定及拒絕供貨等反請求,均被駁回。
Ropeg 為藥華藥完全自行研發生產之新一代創新長效型干擾素,至今已獲全球約40個國家核准用於成人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患者,包括美國、日本、中國及歐盟等主要新藥市場,AOP僅取得 Ropeg 在歐洲等市場之相關授權。
114/02/17晚上23:53:47公告
本公司於114/2/17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內容:
本公司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之部分終局仲裁判斷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4/02/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AOP Orphan Pharmaceuticals GmbH(簡稱AOP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Case No. 25808/PTA/XZG
4.事實發生日:114/0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AOP違反與本公司授權合約之約定,遲延交付臨床試驗資料,嚴重拖延本公司
原訂就自創生物新藥P1101申請美國藥證之時程,且AOP未依約啟動他項適應症
之臨床試驗等違約情節,致本公司受有損失,基於維護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
依董事會決議,於2020年以AOP為相對人向國際商會(ICC)提請仲裁請求賠償。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2025年2月17日經委任律師通知,接獲ICC之部分終局仲裁判斷(Partial
Final Award)如下:
(1)AOP最主要之主張,包括關於公司使用AOP臨床數據申請美國藥證、及本公司
於歐洲供貨不穩定及拒絕供貨等反請求,均被仲裁庭駁回。
(2)關於本公司針對AOP延遲美國藥證申請的主張,仲裁庭認定AOP遲延超過六個
月,未將臨床試驗進展告知本公司構成違約,惟因未建立因果關係,故駁回
本公司(藥華藥)損害賠償的請求。
(3)仲裁庭保留關於本公司和AOP分別關於支付產品調整後價格差額之主張。
(4)仲裁庭認定本公司(藥華藥)遲延歐洲藥證5個月及遲延供貨4.5個月之責任,但保留關
於賠償金額的決定,故亦保留針對本公司主張AOP應支付本公司貨款和權利
金的決定。
(5)仲裁庭認定關於AOP請求對於過往臨床藥物價格的調整,本公司(藥華藥)應支付AOP
209,036.48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計算、最高不超過6%之年息(起算
日期為2021年2月16日)。
(6)仲裁庭針對前次仲裁之開支,雙方各自應負擔的部分抵銷後,本公司(藥華藥)應支付
AOP 1,353,976.63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計算、最高不超過6%之年息
(起算日期為2020年10月20日)。
(7)仲裁庭保留本次仲裁費用及利息(如有)之決定。
(8)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公司將進一步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