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製藥商免於承擔COVID-19疫苗責任,施打受害該如何賠償 ?
秒速閱讀: 儘管有聲音認為政府主導的傷害賠償計劃等同給了製藥商"擺脫牢獄之災的免死金牌",政府仍希望藉此鼓勵製藥商們全力投入以齊心對抗突發的公衛事件。同時,期待當Covid-19疫苗出現後,患者不必因為嚴重的不良反應而對疫苗失去信心,提供相應的賠償計畫也等於是給予患者一定程度的保障。
美國總統川普日前發起的『神速行動』(Operation Warp Speed),希望推動製藥商在短時間內研發出Covid-19疫苗,並在2021年1月之前能提供3億劑疫苗。作為美國的第一對手,俄羅斯上週也宣布將立即展開大規模的疫苗接種,儘管許多公衛專家們對於疫苗未完成安全性和功效測試仍存在著不小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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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與不良反應傷害
疫苗的作用在於觸發體內免疫系統對抗疾病,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免疫系統過度活化,進而造成嚴重的過敏反應甚至癱瘓,且並不是所有的不良反應都能在試驗過程中被找出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表示,即使各大藥廠如Moderna Inc., Eli Lilly&Co.和Pfizer Inc.正急於研發疫苗,在安全性測試方面絕對不能走捷徑。因為即使不良反應發生率極低,但當成千上萬的人接受疫苗接種,也可能轉化為可觀的受傷人數。
亞特蘭大埃默里疫苗中心副主任Walter Orenstein表示:"當人們接種疫苗後,他們不僅在幫助自己,也是對於社會的幫助。如果他們因此受到傷害,社會應該賠償他們。"
傷害賠償計劃的過去與現在
早在1980年代,美國政府即有"疫苗傷害賠償計劃"(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來執行相關賠償事宜,又稱為"疫苗法庭"。當時因為白喉、百日咳與破傷風(或DPT)疫苗所引起的副作用訴訟,讓製藥商威脅要停止生產疫苗,為此國會建立了一套讓製藥商免於承擔責任的制度,從每個接種的疫苗撥出75美分,以補償那些對兒童免疫接種產生不良反應的人。
然而在2001年911恐怖攻擊發生後,國會為加速因應大流行疾病或國家安全事件的傷害賠償,制定了新的"醫療對策傷害賠償計劃"(Countermeasures Program),該計劃可以讓藥品或設備製造商免於承擔昂貴的責任訴訟,改以納稅人的稅金作為受傷患者的補償。
截至目前為止,醫療對策傷害賠償計劃自2009年啟動以來共支付39件傷害賠償,總計金額570萬美元,疫苗法庭則自1988年成立至今共支付7423件傷害賠償,總計金額43億美元,更曾在單一案例中支付數千萬美元做為患者終生的醫療費用。兩計畫相比之下,醫療對策計劃對申請賠償的患者可能帶來更大的經濟負擔,且不允許專家證人、聽證會或任何上訴。因此病患權益倡導團體普遍認為,會為患者支付律師費用的疫苗法庭更適合處理冠狀病毒疫苗衍伸出的傷害賠償。
今年初,美國國會為發展冠狀病毒的醫療對策撥款共300億美元予衛生與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根據官方說法,其中100億美元已應用於疫苗與治療的研究與開發。儘管法律允許HHS將其中的部分款項轉移到醫療對策傷害賠償計劃中,但HHS迄今尚未收到任何Covid-19相關的傷害索賠,該賠償計劃也尚未清楚需要多少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