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晟德(4123)與東洋簽定之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不存在,晟德深感遺憾。(11/15日股價43.35元)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前經第一、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然東洋公司仍不服而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今(15)日於更一審,判決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感遺憾,對本公司之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惟本公司將視判決理由,研擬追回本公司因遵從契約規定所支付之對價。

本公司作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領域,確立為兒童用藥外的開發重點,主要因口服液劑的高順服性,非常適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藥市場,且與國際藥廠以錠劑為主的走向做出差異化。本公司的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5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多年來東洋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仍判決本公司勝訴,嗣後東洋公司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兩造間契約關係不存在。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感遺憾。

本案中由雙方簽訂之委任開發協議,其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本公司雖對此更一審判決深感遺憾,惟全球已有多家廠商推出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然為維護本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了解緣由後,採取適當之因應,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利益。

延伸閱讀:台灣東洋(4105)與晟德Risperidone PLGA微球學名藥委任開發,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15日判決該協議不存在(11/15日股價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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