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育種還是基改?CRISPR 改造的作物/生物,應該如何規範? (專業閱讀)

「育種」這樣的技術自古以來一直被應用在改良人類的畜產及農漁業;遺傳學之父孟德爾,透過豌豆實驗,提出遺傳因子的概念,使人們開始了解相同物種卻有不同表現型的原因;直至限制酵素與 DNA 接合酶的出現,人類開始大肆操作 DNA,基因改造生物 (GMO) 的相關食品漸漸出現。但這也引起了不少的爭議,不僅是對環境、對人體的可能影響,也包括制定新的法律、限制基改產品的使用領域。現在,又出現了新的基因編輯技術 ─ CRISPR/Cas,可能會對於全球的農業及糧食方面產生很大的影響。

過去我們所知的,基因改造生物 GMO通常涉及將「另一生物」的 DNA 插入至其待修飾生物中,使其獲得該生物原本不具有的性狀 (例如:抗蟲、抗除草劑);然而,若是透過 CRISPR/Cas 基因編輯技術,將某基因置換為「相同物種的相同基因」(只是序列不同,所以表現型不同),這種沒有引入「物種之外的基因」的情形,定義上與傳統 GMO 有所不同,反倒比較像是「加速育種」。但是這也延伸出另一層面的問題 ─ 法律。

美國負責監管食品及農業技術產品的三大聯邦機構 ─ 美國農業部 (USDA)、環境保護局 (EPA) 與食品藥品管理局 (FDA) 也在 1986 年制定的「生物技術監管整合架構」(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 規範下,於 2017 年頒布「生物技術監管整合架構 — 2017 年最新修改版」,以確保 CRISPR/Cas 產品對人類食用和環境都是安全的。

2019 年 6 月 11 日,第 13874 號行政命令指示,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業生物技術產品依比例原則對此類產品構成的風險進行相對應的監管,以避免因透過不同技術開發出的同類產品,其之間的不同產生不合理的區別。

在聯邦公報 (84 FR 26514 -26541,文件號 APHIS-2018-0034) 中發布的聯邦條款 7 CFR Part 340,也針對可能成為「植物性害蟲」的基因改造作物之輸入、使用、運輸與上市之管理進行規定;而為什麼會將基因改造植物視為「害蟲」予以管制?其原因在於美國的植物保護法 (Plant Protection Act, PPA),該法規的目的在於透過害蟲管制 (pest control) 與雜草管理 (weed management) 來保障美國的農業經濟,而基因改造植物有可能「雜草化」而成為「植物性害蟲」或帶有害蟲特性等,所以必須立法加以規範。

歐洲對於 CRISPR/Cas 作物開放的態度則與美國不同。歐洲國家認為基因編輯過的作物非自然發生,就應該適用 GMO 標準,歐洲聯盟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法院或 EJC) 公布的《歐體第 2001/18/EC 號指令》(Directive 2001/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簡稱 2001/18/EC 指令),其核心法規認定:所謂的 GMO 是指被植入完整和大片段 DNA 的新品種,但若使用輻射等技術誘使 DNA 序列產生突變 (mutagenesis),而且不植入外源基因物質的品種則符合例外規定。

目前全球有 64 個國家強制要求對基改食品進行明確的標示,各國對於基改產品的法規以及人民對此類產品的接受度也不同。在未來的世界,很多我們吃到的東西已經不能用原來的名詞定義,例如 2019 年流行的「未來肉」,其實是一種植物蛋白質,從成分上來看,說穿了就是素肉排,而這樣的食品也許會比基因轉殖或是基因編輯這種「科學怪食」(Frankenfood)* 有更高的接受度。

為全球 70 億人口提供安全且不匱乏的糧食,看來,我們的農業科學家們還有很多的挑戰。

* 所謂的「科學怪食」(Frankenfood) 是將科學怪人 (Frankenstein) 與食物 (food) 的字組合,藉此指扭轉自然天性而生成的物種所製成的食物。至於透過幹細胞培養與誘導分化,在培養基之中培養出「肌肉」的「人造肉」,雖可免除飼養與殺生,也沒有基因改造問題,但,這是否也是非天然的「科學怪食」之一?

資料來源:MSU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美國農業部、EUR-Lex、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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